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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潜江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

    发布日期::2025-07-31 11:27:00        阅读:   [打印]   保护视力色:       

    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、各采购代理机构:

    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,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,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,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政府采购质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潜江市实际情况,现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程序通知如下:

   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,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履约验收工作,并向供应商发出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》(附件1)。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行验收条件达到时,供应商可以主动联系采购人启动履约验收工作。

    成立验收小组。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,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。组成验收小组应符合以下要求:

    (一)验收小组一般由采购人指定的本单位3名(含)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,并确定一名负责人。参与本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,分期(分段)验收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,负责人不得无故更换。

    (二)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,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等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。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、评审专家以及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,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。

    (三)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。

    制定验收方案。验收小组应当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,按照方案开展验收,出具验收意见。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。

    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:

    (一)明确验收工作的起止时间,涉及分期(分段)验收的,应当明确每一期(段)的起止时间。

    (二)履约验收范围应当完整,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,不得省略、遗漏和缺失,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。

    (三)履约验收内容应当具体,形成详细的验收过程性资料,客观反映货物供给、工程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。

    (四)履约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,科学确定验收周期,指派具体验收人员分别实施验收。不能明确客观标准、涉及主观判断的,可以通过在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予以客观、量化。

    (五)履约验收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,对服务类采购项目,可以参照行业标准、专业标准等。

    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验收,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按照采购文件、投标(响应)文件、封存样品、检测报告、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逐一核对、验收,并做好验收记录。

    出具验收报告。履约验收工作结束后,验收小组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,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。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上签字并报送采购人。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,并将不一致意见如实记录。涉及分期(分段)验收的项目,采购人应当开展阶段性验收,并出具阶段性验收意见,最后形成总验收意见。采购人、供应商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,并形成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(附件2)。

    验收争议处理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的,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,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    验收结果公告。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,采购人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果。

    验收资料存档。项目验收完成后,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方案、验收记录、验收报告、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隐匿或者销毁,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。

    附件1: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》

    附件2: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

   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

   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